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河道管理原则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防洪安全与水资源合理利用相结合。
第三条 河道管理职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规划与建设
河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河道行洪能力不受影响,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河道整治与维护
河道整治与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淤积,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
第六条 河道利用与保护
河道的开发利用应当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损害河道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道水域或者改变河道岸线用途。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主要条款,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河道的有效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天津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