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核准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下列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核准:
(一)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企业申请项目核准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后,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核准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核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企业投资项目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