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及单位内部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场所。
第二条 卫生管理责任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条 定期检测与评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测与评估。检测结果将作为评价系统运行状况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应急预案
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传播等情况,各相关单位需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关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众参与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管理当中来,发现存在问题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提升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整体卫生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