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of Vibration Engineering,缩写为CSV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振动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推动振动工程学科的发展,促进振动工程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振动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振动工程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振动工程领域的学术刊物、书籍及资料;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讲座和研讨会;
(四)提供振动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参与制定振动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开展与其他相关学会、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志于振动工程领域的发展;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水平;
(四)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振动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四)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