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规范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中国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遵循“政府主导、财政贴息、信用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和专科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4. 学习勤奋,遵守校纪校规;
5. 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6. 符合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额度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 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 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中国银行。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收到学校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在完成审查后,与符合条件的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中国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记录违约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2. 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 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学生,可向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中国银行旨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人生梦想。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