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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5 05:18:59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资金能够精准有效地帮助到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群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职工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在职职工。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过低、疾病、残疾、意外伤害、子女教育负担重等。

第三条 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工会拨付、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主要为以下几类困难职工:

(一)因病致贫的职工;

(二)因残致贫的职工;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职工。

第六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给予相应的救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以通过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级工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公示七天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各级工会按照批准的额度发放帮扶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当地工会组织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在试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管理办法,须经省级工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云南省总工会所有。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同时,也希望广大职工能够积极面对困难,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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