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平稳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确定
(一)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选择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的任一档位。
三、执行时间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向职工公示新的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X月X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打12333服务热线。
请各单位和个人务必关注最新政策动态,确保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