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法学领域中,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票据关系主要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构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通常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开具汇票给卖方作为支付手段,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就构成了票据的基础关系。因此,票据基础关系显然属于非票据关系的一部分。
其次,关于票据资金关系,它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关于资金划拨方面的约定。当一张票据被承兑后,付款人需要按照约定向持票人支付款项。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资金流动问题便形成了票据资金关系。同样地,这也是典型的非票据关系之一。
最后,我们来看看票据预约关系。所谓票据预约关系,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未来可能发生的票据行为达成共识所形成的关系。比如两家公司为了便于今后进行频繁的大额交易,可能会提前约定好使用支票结算货款的方式。这种预先安排本身就构成了票据预约关系,自然也归属于非票据关系范畴内。
综上所述,“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了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这三个方面。然而题目中的括号部分提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哪些内容不属于这一范围。具体而言,除了上述提到的三种类型之外,其他任何不符合定义标准的情形都不应该被视为非票据关系的一部分。例如,纯粹的侵权责任纠纷或者不当得利争议就不属于票据法意义上的非票据关系。
总之,在研究票据法时,正确区分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对于理解整个体系至关重要。只有深入把握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处理实际案件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