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二、采购原则
1. 公开透明:所有采购信息应当公开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2. 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歧视任何地区、行业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3. 经济效益: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最低成本。
4. 诚实信用: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各自义务。
三、采购程序
1. 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3. 接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标: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 签订合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
四、监督管理
1.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
3. 社会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采购信息,提出意见或建议;
4.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