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含有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人不得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