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支持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三)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四)调解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流转:
(一)出租;
(二)转包;
(三)互换;
(四)转让;
(五)入股;
(六)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八条 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九条 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的,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条 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二条 承包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三)拟流转土地的现状图;
(四)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流转合同草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面积、坐落位置;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流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流转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流转合同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流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转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和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旨在通过明确流转规则和流程,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流转秩序。
免责声明:本答案或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