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要求,并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以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一、领导带班下井的基本要求
1. 领导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在不同生产环节中的职责和任务。所有带班领导必须具备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井下作业环境及相关操作规程。
2. 带班频率
每个生产班次均需有矿领导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带班,确保每班都有足够的安全管理力量在场。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重大灾害预警等),应适当增加带班频次。
3. 带班记录
带班领导需详细填写带班日志,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巡查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内容。这些记录将成为后续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考核带班效果的关键指标。
4. 应急处置能力
带班领导应具备较强的应急反应能力,在遇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日常巡查
安全监督部门需定期对煤矿各生产区域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查看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瓦斯浓度是否超标以及机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
2. 专项检查
针对季节性特点或特定时间段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如雨季防洪、冬季防火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消除潜在风险点。
3. 隐患排查治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资金来源、定验收标准)予以彻底整改;同时建立隐患台账,跟踪落实情况直至销号闭合。
4. 员工培训考核
加强对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定期组织考试评估,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三、奖惩机制与责任追究
1. 奖励激励
对于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2. 惩罚措施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法律制裁。特别是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外,还将被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出台为促进我国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