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建设项目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环境质量得到保护和改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必须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与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同时,各建设单位需承担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责任,确保其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提交环评报告之前,必须先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准文件。这一过程包括申请、评估和最终审批三个环节。
第五条 申请单位需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详细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技术方案,以证明其能够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此外,还需提供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计划来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专家团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决定是否批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第七条 获得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随意转让或变更用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重新报批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以便于实时掌握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一旦发现超标排放现象,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履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义务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概要。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免责声明:本答案或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