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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

发布时间:2025-05-20 01:55:22来源: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于1992年7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调整和优化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分配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条例还强调了政府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的指导和服务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帮助,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自颁布以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促进了国有企业的现代化转型,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这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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