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章 卫生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拟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持证企业应当重新提出延续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已获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继续生产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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