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范围内水情工作的管理,提高水情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以及生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情信息的监测、收集、分析、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水情工作。
第三条 水情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响应的原则,确保水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可靠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情工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跨区域的重大水情事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水情监测站网是水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水情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各级水文水资源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情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水情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水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降雨量、径流量、水位、流量、泥沙含量等数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水情信息的收集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物联网传感器等,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和精度。
第九条 水情信息的分析应当结合历史数据和实时情况,运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为防洪调度、水资源调配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水情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重要水情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水情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水情监测、信息分析、信息发布等环节进行量化评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情工作,支持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开展水情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水情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水情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即为《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旨在通过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我国水情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