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或组织通过意思表示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法律主体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各方需要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这种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典型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单方法律行为同样能够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遗嘱继承、撤销权行使等情形,往往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只需当事人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完成相关程序。因此,在这里填入“亦可”一词最为合适,完整表述应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亦可基于单方。”
从理论角度来看,无论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都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意味着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所表达的意思应当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法律还对部分类型的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如需经过公证或其他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通过多方协商达成一致来实现,也可以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单独成立。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民法对于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平衡考量,同时也反映了现代社会多元化需求背景下法律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