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平时考核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公务员的工作情况,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第七条 定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公务员对照考核内容,撰写工作总结;
(二)民主评议。组织同事进行民主测评;
(三)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作出评价;
(四)综合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并作为职务晋升、奖惩以及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可记三等功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激励广大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