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1. 排污费适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具体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物。
2. 征收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排污收费标准体系,并定期调整更新。
二、征收程序
1. 排污单位需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应缴排污费数额,并通知排污单位缴纳。
3. 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者将依法追缴,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资金使用管理
1. 排污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资金主要用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环保科研项目资助、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等方面。
3.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状况及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给予奖励。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氛围,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