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其他类型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验收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验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符合要求;
(五)安全生产设施已建成并符合要求;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验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并签署意见;
(三)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
(四)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各方汇报,讨论并通过验收报告;
(五)形成验收结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施工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三)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对于重大问题,需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