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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5-06-14 1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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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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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4 13:25: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具有重要科学、文化、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及其环境实施保护的特定区域。凡在本地区内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四)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和指导自然保护区内的科研活动;

(六)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调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关系。

第三章 设立与调整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分区应当依据其资源特征、生态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科学划定,并明确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功能定位。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分区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 缓冲区允许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设施。

第十二条 实验区可以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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