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公共交通系统作为城市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城市的公共交通,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与便捷,特制定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方便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站点、候车亭等设施。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应当以方便市民出行为目标,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票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交通工具的应用,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交通工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市民有权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乘客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述。希望这部条例能够有效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