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涉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确保聘任过程透明、程序合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对于特殊岗位或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但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任程序主要包括岗位设置、资格审查、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环节。
第七条 岗位设置应依据单位职能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并报同级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负责,重点审核应聘者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九条 民主评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组织考察侧重了解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期间如无异议,则正式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旨在营造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环境,促进我市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