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具体金额]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具体金额]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工资发放标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注意事项
1.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
2. 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新标准支付工资时,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所指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特此通知。
[具体日期]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模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数据并完善细节。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