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应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进行协调处理;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合同条款等。编制完成后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
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中应明确报名截止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提交材料清单等内容。
第六条 接收投标文件
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其密封性和完整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可以拒收。
第七条 开标会议
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到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并宣读投标报价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
成立由不少于7名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 定标与公示
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并将最终决定书连同详细说明理由一同上报给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同时,在原发布平台予以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条 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方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设定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一般情况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追究
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视情节轻重而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抽查已完成项目的招投标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四条 外部审计
每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出具独立意见报告供管理层参考决策。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接到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核实,并给予合理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归属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说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即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