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本市建筑垃圾的处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的主要责任,确保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同时,运输单位也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三、分类与处置
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回收物应当尽量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其他建筑垃圾则需运往指定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理。
四、运输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法资质,运输车辆需符合环保标准,并安装GPS定位系统以实时监控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严禁随意倾倒或遗撒建筑垃圾,确保沿途整洁卫生。
五、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众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中来。市民可以通过举报热线反映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执行,共同努力营造干净美丽的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