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设立、职责、运行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备案管理;
(三)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
(五)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工作;
(六)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七)指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一)进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商品或设备;
(四)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五)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执法手段。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负最终责任。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鼓励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保障其正常运转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的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来提升基层市场监管效能,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