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开展电子政务活动中,对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管理和注销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三条 数字证书是用于验证用户身份、保障信息传输安全的重要工具。其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数字证书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发放
第五条 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市政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及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制证并发给申请人。
第七条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可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续期者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 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数字证书介质(如USB Key),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服务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九条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各项业务流程,严禁滥用职权篡改数据或泄露敏感信息。
第十条 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需要继续持有该证书,则应主动向原服务机构申请注销,并交回所有相关设备及文件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数字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使用数字证书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非法转让他人数字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疏忽大意导致数字证书被盗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