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规范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章 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群众基础,热心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 候选人由各基层工会组织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确保选举过程的民主性和竞争性。
第三章 选举程序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安排。
第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每位会员的投票权不受干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清点票数并公布结果,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条 成立选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整个选举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对违反选举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维护选举秩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工会所有。
以上即为《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