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二、生育政策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对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和优待。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给予特别的奖励和优待。
四、技术服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