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苏州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农业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委组织实施的各类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节约利用等项目。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五)绩效导向,奖优罚劣。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全市农业项目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接受市农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前,市农委将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实施方案、预期成果、预算明细等内容。
第七条 市农委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估。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或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农委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项目合同书。未获批准的项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经费用途。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提前报市农委批准。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农委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市农委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暂停拨款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项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 所有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农业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农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便于日后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方便群众反映情况。一旦查实举报属实,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业项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本办法时,由市农委提出修订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