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以及家具、用具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 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3. 定期清查、账实相符;
4.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购置计划应考虑实际需求、资金状况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
第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批。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需经过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牵头,会同采购、技术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条 使用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不得随意挪用或外借。如需借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按时归还。
第八条 对于闲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报废资产需经专业鉴定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维修
第九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 维修工作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大修或更新改造的重大项目,应编制专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局审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