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行城市供热,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热负荷分布、热源布局等因素。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供热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保障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服务质量等问题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供热服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用户拖欠或者拒缴供热费用的,城市供热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暂停供热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城市供热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城市供热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为市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