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设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股东”)出资成立。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与出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住所为_________。
第七条 股东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九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书面同意,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以上内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