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条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方便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全文内容,旨在通过明确处罚措施和程序,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