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
第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处置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 处置情形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党员,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改正表现的;
(二)违反党的纪律,情节较重,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三)理想信念动摇,信仰宗教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五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三种:
(一)限期改正:对有改正可能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给予其改正的机会,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劝退: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对拒不改正或劝而不退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可作出除名决定。
第六条 处置决定前,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处置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程序与监督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二)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三)作出正式处置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