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共产党员。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发挥余热、服务社会。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关系接转
第五条 离休干部党员离休后,其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入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党组织。
第六条 退休干部党员退休后,其组织关系原则上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至新单位;如无新单位,则转入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党组织。
第七条 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时可适当简化程序,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 党员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条 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增强党性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患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沟通,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受到党组织的关注和关怀。
第五章 党费收缴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党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经本人申请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酌情减免部分党费。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典型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