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同时为其在职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两项保险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二、具体措施
(一)参保缴费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在职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2. 新的缴费比例由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构成,具体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待遇享受
1.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2. 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由生育津贴代替,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月计发。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一次性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基金管理
1.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实行统一收支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基金收支分析预测,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新规定出台,将及时修订完善。
特此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