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活动。
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证,避免滥用,防止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和传播。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体系。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培训教育,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第二章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第六条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个级别。
第七条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安全性高、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抗菌药物,医师可以根据病情需要自行开具。
第八条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或耐药风险,需经过专业评估后方可使用的抗菌药物。
第九条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严重毒副作用或高度耐药风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经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抗菌药物处方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当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综合判断是否需要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二条 抗菌药物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用药目的、剂量、疗程等内容,并由开具处方的医师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药剂科应当对所有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及时纠正或退回。
第十四条 患者在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密切观察其反应情况,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计生委所有。
以上即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共同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