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交通运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设施的日常养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设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部分,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对于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大型桥梁、隧道等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其运行状态。
第十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等。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并妥善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旨在为我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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