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活动。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等。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事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涵盖:固定资产购置、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升级等涉及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出,具体数额由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并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每一项“三重一大”事项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由相关部门或个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查: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三)集体讨论: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就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四)表决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他形式进行表决,获得多数票支持方能通过决议;
(五)执行落实:由责任部门根据决议内容组织实施,并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第十条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改正;
(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希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执行,共同推动单位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