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行为,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农产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初级产品。
二、发票管理
1. 发票领购: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经营资质和能力。
2. 发票开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以及税额等。
3. 发票保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其存根联,不得丢失或者擅自销毁。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可按规定销毁。
三、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农产品收购发票,也不得非法转让、出借、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规定,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